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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前言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商标申请知识
我国对商标的定义为:
  商标(英文TradMark),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已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nal Proporty Organization ,简称WIPO)对商标的定义为:商标是用来区别某一工业或商业企业或这种企业集团的商品的标志。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在柏林大会上曾对商标作出的定义:"商标是用以区别个人或集体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标记"。
  法国政府在其《商标法》中则表述为:"一切用以识别任何企业的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有形标记均可视为商标"。
  商标具有的特征为:
  (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与商品或服务不能分离,并依附于商品或服务。
  (2)商标是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特别显著性的区别功能, 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商标的构成是一种艺术创造。
  (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可视性标志。
  (4)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商标权所有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6)商标是商品信息的载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使用在商标上的符号:
   TM——商标符,指已经向商标局登记(申请注册)、或持有人声明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
   SM——同上,用于服务商标。
   R——注册符,指已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一个人用于将其生产、销售、租赁的商品或雇用、提供服务与他人生产、销售、租赁的商品或雇用、提供的服务进行区别的标记。

服务商标:是指意图用于或为用于将该人生产、销售、租赁的商品或雇用、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生产、销售、租赁的商品与雇佣、提供的服务区别开的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用于或为用于从以下方面将有规定标准的商品或服务与无规定标准的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分:(a)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特性;(b)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工作状况;(c)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的类型;(d)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地区。

外观商标:是指被人用于或为用于将其制造、销售、租赁的商品或雇用、提供服务与他人制造、销售、租赁的商品或雇用、提供服务区别开的商品或其容器的外观、商品包装的方式。

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注册

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向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约51个成员国申请注册。此手续简单方便、省钱。申请人可以就一个商标,递交一个申请,按国家数缴纳费用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上指定商标保护的国家。
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名单: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阿美尼亚、奥地利、阿塞 、白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一黑塞哥维亚、保加利亚、中国、克罗地亚、古巴、捷克共和国、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丹麦、埃及、芬兰、法国、德国、匈牙利、意大利、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利比里亚、列支敦土登、卢森堡、摩纳哥、蒙古、摩洛哥、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圣马力诺、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苏丹、英国、乌兹别克斯坦、越南、南斯拉夫(共51个)

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名单:中国、古巴、丹麦、德国、挪威、西班牙、瑞典、英国、芬兰(共9个)

欧共体商标注册
申请人可以向欧共体商标局申请注册,经核准注册后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受到保护,不需再向每个国家分别申请注册。
欧盟成员国名单: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国(共15个)。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注册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设有知识产权局,统管各成员国的商标事务,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在所有成员国受法律保护。
非州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名单:贝宁、布基、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刚果、加蓬、几内亚、科特迪亚、马里、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共14个)。

逐一国家注册是指商标注册申请需按各国具体法律程序办事。到上述系统的成员的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按逐一国家注册进行。到如下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必需按逐一国家注册方法进行:日本、泰国、缅甸、印度、柬埔寨、阿富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新加坡、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阿根廷、巴西、科威特、黎巴嫩、老挝、约旦、墨西哥、哥伦比亚、智利、伊朗、阿联酋、南非等。[NextPage]  ○ 可以防止被人抢先注册
  世界各国商标法内容虽不尽相同,但都规定对注册商标所有权进行法律保护。中国许多企业的管理人员过去对商标专用权意义认识不足,缺乏商标专用权保护意识。有的认为办理商标注册很麻烦,因而不愿到商品进口国去办理注册,有的认为等自己的商品出了名再注册不迟,还有的认为自己的商品还不够销,注册不注册一个样。
  忽视商标注册的结果,是使中国一些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努力树立起来的名牌商标和传统商标被外商抢先注册或者假冒,轻易占有。
  如中国生产的在英国已打开销路的“火炬牌”打火机,其商标被瑞士商人抢先在英国注了册,中国“火炬牌”打火机因此被迫退出英国市场。
  上海“芭蕾牌”珍珠霜在国际上有良好的声誉,但未及时在销售国和地区注册,结果在香港,印尼、新加坡等地被外商抢先注册;我方为保护该商标的专用权,反而不得不花20多万美元从外商手中将此商标专用权买回。 
  上海“英雄牌”金笔深受日本消费者的欢迎,但其商标被日本商人抢先在日本注册,从而要求我方按“英雄牌”金笔在日本的销售量向他支付5%的佣金,致使我方在日本的代销商因无利可图而停止代销,我方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既没有自己出口“长虹”品牌的产品到南非,也没有授权任何国内贸易公司向这个市场出口,但该市场上就发现了“长虹红太阳”彩电。而在印尼、泰国等地,“长虹”商标被国内的另一家电器生产企业抢注。
  用于电视机的“牡丹”、“PEONY”商标被荷兰销售代理商在荷兰、瑞典、挪威、比利时、卢森堡等五国抢注。 “红塔山”、“阿诗玛”、“云烟”“红梅”等香烟商标被菲律宾商人抢注;“丰收”桂花陈酒在法国抢注;“三角牌”、“金鸡牌”商标在智利抢注。
  因此,商标在国外注册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凡是想把自己的产品打入国际市场的厂家,都应及早到国外注册商标,以便使自己的商品在销售国不被排挤,销售市场不被他人抢占。   
  ○ 实现企业的自我保护
  商标注册是为了取得商品销售国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了,其他人就不能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了,从而可以防止侵犯中国企业在销售国的合法权益,也就争得了市场。
  同时,出口商品商标在销售国经过注册后,产生商标争议时便可提起诉讼,得到该国法律保护,取得胜诉。
  如中国“蝴蝶”牌缝纫机是出口东南亚和香港地区的重要商品,由于中国进出口公司已在销售地及时申请注册,对仿冒者向该地法院提出控告,法院责成该仿冒者登报道歉。这就维护了中国商品在该地的权益,占领了市场。
  ○ 可以为创名牌打下基础
  中国商标在国外获得有效注册后,就能长期稳定占领国际市场,扩大销售量,保持良好信誉,成为名牌商标,进而成为驰名商标。如不及时注册,被人抢先注册,结果虽用了大量资金作广告,也毫无经济效益,反而是帮别人忙,给别人作宣传,为别人创了牌子。
  中国企业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并且得到发展,进而挤进世界大企业的行列,必须制定自己的商标战略,重视商标的国际间注册,争创名牌,争创驰名商标,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知名度,稳定国外市场,扩大国外市场。
  从目前为止,中国企业到国外去注册的商标还很少。1994年底,中国各外贸公司和有进出口权的工贸公司在国外的有效商标注册总件数仅为9867件,还不到万件。据了解,日本的松下电器、东芝、日立、住友化学,美国的通用机械,德国的汉高公司,他们拥有的商标注册件数都是从千件到几万件,少数公司的商标甚至达到6-7万件。这就是说,中国全国在国外注册的商标还不如国外一个企业在国外注册的商标多。由此可见中国同发达国家的差距。因此,我们应当有一种紧迫感和危机感,应当努力奋斗。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由于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特点,要求在出口商品销售的国家和地区都应进行商标注册,否则,就得不到那个国家和地区的保护,而各国的商标法和基本要求不同,因此,要使商标顺利获得注册,有必要研究和了解注册国家商标法及应注意的问题,做好商标国外注册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 了解注册国家的商标法
  应了解什么样的人能作为申请人。由于各国对外国人的待遇不同,因此必须先弄清楚这个问题。主要了解注册国是否和中国共同参加了国际条约。如果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则按国民待遇原则双方都可以在对方国家申请注册商标。如果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则需了解该国是否适用国民待遇,即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国民都可以去申请;还是按对等原则,那就是申请人的国家允许对方去申请商标注册,对方也允许申请人的国家国民申请注册。
  了解注册国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原则。在商标权的取得方面,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适用原则。了解商标权是如何取得的以及哪些国家适用哪种原则,对企业拓展目标市场的出口和采取不同的商标权获取方式非常有利。
  在阿联酋、巴基斯坦、菲律宾、新加坡、印度、英国、美国、尼日利亚等国家,适用的是使用在先原则,即谁首先在某个国家使用了某个商标,谁就拥有了该商标的所有权。 
  在中国、韩国、日本、中国台湾、德国、俄罗斯、法国、智利、阿根廷、墨西哥、南非等国家和地区,则适用申请在先原则,在该原则下,对于同一个商标而言,谁先申请商标注册,谁就取得该商标的所有权。但这一原则对驰名商标例外。 
  在中国香港、越南、丹麦、泰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通行的是使用与注册交叉原则,即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折中使用。商标在被核准注册后,在规定的时间里,如果没有人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指控,期限届满,注册人便可取得无可辩驳的稳定的商标权。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有人指控该商标与其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类似,若指控成立,该商标的注册将被撤消。 
  了解申请注册国有关申请商标注册的手续以及所需的文件及其他要求。比如,商品分类是采用国际分类法还是本国的分类法。
  了解申请注册国办理注册的费用情况。
 
  ○  了解注册国哪些标识不能注册为商标
  虽然各国商标法对不能注册为商标的标识都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各国也还根据本国具体情况作了某些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将其禁用标识的内容了解清楚,避免违反规定而不能获准注册。
  一般禁用标识的不同情况是:
  (1)多数国家商标法规定地理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如中国有名的“中华”牌香烟、牙膏,“上海”牌电视机、花露水,“青岛”牌、“北京”牌啤酒等,虽然很早就在中国注册了,但在国外去不能注册,因为是地理名称,地理名称不能在多数国家获准注册。
  (2)一些国家不准用数字作商标,如广州的“555”牌电池,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申请注册未被核准。
  (3)瑞典的国旗是兰色,禁用兰色作商标。
  (4)阿拉伯国家禁用黄色作商标。
  (5)法国人认为黑桃是死人的象征,桃花是不祥之物,因此禁用这些作商标。
  (6)意大利把菊花当成国花,所以忌用菊花作为商品的商标。
  (7)日本忌用菊花作为商标图案,把菊花视为皇家的象征。
  (8)拉丁美洲把菊花视为妖花,所以也不能在商标上画菊花。
  (9)澳大利亚忌用兔作商标,因为该国盛产羊毛,重视牧草的繁殖,害怕兔子毁坏草地。中国“大白兔”奶糖商标难在该国获准注册。
  (10)印度以及阿拉伯国家禁用猪的图形作商标。中国名牌“野猪”牌蚊香就不能在这些国家获准注册。
  (11)英国人忌讳人像作为商品的装璜。
  (12)北非一些国家忌讳用狗作为商标。
  (13)国际上都把三解形作为警告性标记,不能作为商标。
  (14)捷克人认为红三角是有毒的标记,上海名牌“三角”牌毛巾不能去注册。
  (15)土耳 其把绿三角表示为“免费样品”,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16)玫瑰花是保加利亚的国花,许多国家把这种花作为赠送亲友的礼物,但在印度和欧洲一些国家则把它作为悼念品,不能用作商标。
  (17)熊猫在非洲一些国家是禁忌的,不能作商标,中国“熊猫”电子产品难于在非洲一些国家获准注册。
  (18)在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不能使用六角形作为商标,他们禁止这种标志的商品进口。
  (19)英国人把山羊喻为“不正经的男子”,中国出口的“山羊”牌闹钟在英国不受欢迎。
  (20)“芳芳”的汉语拼音为“Fang”,而作为英文单词,则是“毒蛇牙、狼牙”,使人感到恐怖,用作商品,其商品难卖出去。
  总之,由于各国的政治、宗教、风俗习惯等种种原因,在商标使用上均有各自特殊的规定,因此,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必须很好地了解这些情况,以避免申请注册不被批准,或者被批准后也使商品销售不出去,造成贸易上的极大损失。
  ○ 对商标注册进行申请前的查询
  凡是要在某个国家申请注册商标,在申请前应该查询一下自己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注册的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以避免申请后不能获得批准。
  当然,这种查询也并非是必不可少的程序。如果认为自己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民族特色,不大可能与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当然也可以不进行查询

各国商标的有效期
  世界各国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规定不一:有的规定 7 年、续展 14 年;有的规定为 10年、续展也是 10 年;有的规定 15 年和 20 年不等。但规定为 10 年、续展也是 10 年的为数最多,大约是 50 多个国家。
  据不完全统计,各国规定的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如下:
  有效期为 7 年的(续展为 14 年)
  澳大利亚、文莱、巴巴多斯、塞浦路斯、加纳、英国、圭亚那、爱尔兰、牙麦加、约旦、肯尼亚、马拉维、马来西亚、毛里求斯、新西兰、巴基斯坦、新加坡、乌干达、赞比亚。
  有效期为 10 年的(续展也为 10 年)
  阿富汗、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阿根廷、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波利维亚、巴西、保加利亚、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丹麦、埃及、芬兰、德国、希腊、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印度尼西亚、伊朗、日本、科威特、利比亚、蒙古、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马、巴拉圭、波兰、葡萄牙、波多黎各、罗马尼亚、沙特阿拉伯、西南非、苏丹、瑞典、泰国、多哥、土耳其、乌拉圭、中华人民共和国、原苏联解体后的一些国家。
有效期为 15 年的
  安提瓜、巴哈马、英属维尔京群岛、古巴、多米尼亚、斐济、冈比亚、几内亚、老挝、利比理亚、马耳他、摩纳哥、塞拉利昂、斯里兰卡、坦桑尼亚、特立尼达—多巴哥等国。
有效期为 20 年的
  非洲知识产权联盟国家、萨尔瓦多、意大利、列支敦士堡、摩洛哥、菲律宾、索马里、西班牙、苏里南、美国、厄瓜多光头、瑞士等。
  其他有效期限的
  有的国家规定比较特殊,多米尼加、南斯拉夫规定有效期限各为5年、10年、15年、20年,由注册人决定,收费标准不同。
  黎巴嫩、叙利亚规定为15年、30年、45年、60年,申请人在注册前可以选择。[NextPage]通过商标组织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等商标事务有哪些好处?
 
  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是专门从事商标代理的商标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正如其他法律服装机构能给委托人提供及时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一样。商标代理组织能够提供诸如商标咨询、商标设计、商标代理、商标法律顾问、商标侵权案件代理等服务。

  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等商标事务,需要携带公章、介绍信、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等许多手续,还要自己填定申请表格、打字、交费等,除交纳查询费、申请费等规费外,还要付出交通、住宿、差旅补助等大量费用, 既麻烦且费用大。
   
  更关键的是因为不懂得商标专业知识,填写的申请经常被退回或不予受理,从而延误了时间。而委托就近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可得到耐心细致的咨询服务,只交付代理费、查询费等即可,省时又省力。
就国际注册来说,一国的商标保护只能在该国内有效,由此而引致许多跨国商标注册申请。其中有诸多的不便,如语言就是跨国商标申请的一种障碍,一项商标要同时向几个国家申请注册,难度就更大。大多数商标注册申请人对于外国商标管理规定及使用情况不可能了解得十分详细,在商标注册申请及注册后商标权的保护方面,都会遇到困难。

  而商标代理人能够帮助商标申请人熟悉各国商标法律制度,可以为其办理各种手续,对商标权人向外国申请商标注册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能够带来许多方便。代理人可以全权代表申请人同商标管理机关打交道,办理申请及各项有关事宜,包括填写商标申请书,准备申请所需各种文件,并将文件译为该国文字等等。

  商标主管机关在审查申请时提出疑问或异议,商标代理人可以对此发表意见。由于各国代理人对本国商标业务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与实践经验,因此他们能够代表被代理人在该国的利益。例如美国国际商业机器公司在中国对其计算机的IBM商标进行了注册,取得了专用权。1988年5月,深圳有几家企业从香港商人手中购进数百台(套)假冒的.IBM商业计算机和成套散件,进行组装销售。IBM公司得悉这个情况后,立即委托其商标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调查取证,对侵权人依法进行了处理,保护了美方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年,外国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4万多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到国外申请注册的却为数不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增长不匹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1988年底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系统在100多个国家(地区),仅注册了6000多件商标。而瑞士一个化学药品公司在100多个国家注册了1万多件商标;美国一个火柴托拉斯在全世界注册了7000多件商标;美国史克公司在120多个国家注册了2.5万件商标;日本索尼公司在国外注册了5000多件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少的原因,除企业商标意识不强、出口商标管理体制存在一定弊病外,主要是对国际商标实务的现状缺乏全面了解。当今,世界商场如战场,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大小公司、企业间的商标战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要想进入国际市场并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商品销售取得法律保护,才能有效地防止别人抢先注册我国商品商标,并为商品宣传、销售等后序工作提供必要的保证。办理商标注册手续繁杂,各国情况各异,又由于语言、通讯手段及其他因素的限制,企业向外国申请商标注册会遇到很多困难,而委托商标代理人办理商标注册,续展、变更、许可等事宜则方便、保险,有益。

商标代理基本内容

  商标代理人在商标管理机关与被代理人之间起着桥梁作用.商标代理人一旦接受委托,就要在委托期间就商标注册,商标使用的全过程提供各种服务,使被代理人获得商标权并保护其权利不受侵犯。

  ● 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Consulting Service)是指商标代理人向被代理人提供有关商标管理;商标使用、商标策略方面的信息,并获得一定报酬的活动。提供服务的一方叫咨询方(Consultant),也叫做供方(Supplier),被服务的一方叫委托方(Client),有的也叫受方(Recipient)。

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有:

  商标注册前的咨询服务

  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意图在于使其商标获得注册,从而取得商标专用权。但是对于商标设计、命名、注册申请手续的法律规定该商标是否具备申请注册条件,有没有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已经在同类商品或相似商品上注册,商品出口国商标的保护制度,东道国商标法禁止标志条例,有没有可能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有没有商标诈欺(Fraud)行为存在等等,商标申请人难以全面掌握;商标代理人应为商标注册人提供申请前咨询服务,帮助其解决上述问题。

  注册后的咨询服务

  获准注册的商标在其使用过程中要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及经营策略问题。如商标转让、商标使用许可、商标广告宣传等等,都会涉及这些问题。商标代理人应就这些问题向商标注册人提供咨询服务,使其有效地利用商标,保护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

  ● 代办申请服务

  商标所有人决定申请商标注册,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办申请手续。

  商标代理人提供代办申请服务(Commisson Petition Service),这是商标代理人的一项重要业务;商标代理人代办申请服务的过程是从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起,到商标获得注册批准后领取商标注册申请书,直到注册商标经过争议阶段成为“无争议商标”为止。

  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是商标代理的首要任务。商标代理人在准备好文件后,应及时申请商标注册,以保证披代理人获得在先商标权。

  递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后,在审批过程中还要办理许多手续。如在商标审查阶段出现异议,代理人要答复商标管理机关提出的疑问,与审查人员或商标评审人员会晤,对异议进行答辩,并为此准备文件、证据等等。

  如果对商标管理部门裁定不服,还要准备递交异议复审申请,并进行异议复审答辩。

  在商标争议期间,代理人还要就商标的争议提出答辩。

  商标权人在向外国申请商标注册的书面文件,应包括国内注册必备的文件及其译文外,还应附一份“权利转移证书”(Power of Atlorney),即授权(Empower)某外国代理人代自己履行注册手续和其他手续的证书。

  ● 其他服务

  注册商标使用期间需要代理人提供各种服务:

  1.代理签订合同    商标取得注册后;商标权人往往需要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者在一定条件下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就要根据市场形势、被许可人与受让人的生产能力、技术条件等因素,帮助商标权人合理确定转让或许可条件,参加谈判和起草签署合同;在合同的标的(Target)、价款(Price)、质量(Quality)、履行期限(Deadline for Perfor mance)、地点(Place)、方式(Methods)和违约责任(Default Responsibility)等条款中,价款对双方来说都是比较敏感的.由于商标是无形资产,商标转让与使用许可的正确估价是比较困难的,对商标权人来说,委托有经验的代理人参加合同的谈判与签订是十分必要的。

  2.申诉(Complain)与诉讼     注册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受到损害时,商标代理人可以接受商标权人的委托,依照当地法律程序提起诉讼或请求主管机关给予保护。

  3.日常事务的处理    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所需处理的日常事务包括办理商标续展、变更(Variation)、注销(Nullify)手续。代理人可以根据所在国法律向被代理人提出建设性意见,并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对商标日常事务进行处理。

  中国商标代理启蒙“雄鸡”牌蚊香是中国的名牌产品,很早就远销非洲和南美洲一些国家,其中尼日利亚的销量最大。尼日利亚一商人见有利可图,便利用中方对商标注册管理的疏忽,于1967年在当地抢先注册“雄鸡”牌蚊香商标,并向我方提出让他独家经营此蚊香的要求。中方拒绝后,此人即向当地法院提出指控,指控中方侵犯其“雄鸡”牌蚊香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索赔60万美元。中方在当地代理人的帮助下,了解到该国商标注册实行使用在先的原则,即确认只有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才有权注册该商标而取得专用权,因此,要求有关当局予以撤销那一商人的注册。经过长达3年多的努力,该案以中方胜诉而告终。此案中方能够胜诉,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得助于当地代理人。

  商标代理人对于当地商标管理规定非常了解,能够帮助外国商标申请人了解各国商标法的特点及有关规定,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与合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各国商标法均有商标代理的规定。商标代理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商标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中国已规定全面执行商标代理制度。

商标代理范畴和类型

  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s)在代理权限(De1egated Authority)内,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向第三者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效力直接及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商标代理(Trademark Azency)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指代理人受当事人(Cliewt)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办理申请注册并取得商标权、进行商标转让和使用许可,以及处理侵权纠纷等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互之间存在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同时负有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商标专有权在多数国家都要靠注册取得;即使在靠使用获得专有权的国家,外国商标权人也只有通过注册的途径才能取得对其商标权的有效保护。所以,各国的企业在出口商品、技术或服务项目之前,一般都在有关国家先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即使不向外国出口商品、技术或服务项目,而仅仅向在外画的企业发放商标许可证或转让商标权,也必须先将有关商标在该国注册,许可和转让才能有效。

  由商标权的地域性所决定,在一定国家内履行注册手续之前,商标权人是无法在该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商标权的地域性还决定了要在几个外国取得商标专用权,必须分别依照那些国家的法律办理几次注册手续。《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缔约国的申请人依据该协定及《商标注册条约》可以简化注册手续,有可能办一次注册手续而在几个或十几个国家的商标管理部门被受理(但未必被批准),不过参加这个条约的国家毕竟是少数,而要求商品或服务的经营人对每个国家的商标法都熟悉是不可能的。所以,寻找恰当的外国组织或个人承担在该国的商标代理工作,对各国企业来说都是必要的。

  商标代理活动一般都涉及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如商标注册,商标权主体的保持、变更、扩展与失灭,保护商标专用权等等。商标代理人是指以委托代表人的身份办理有关商标事务的人。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活动,必须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超出代理权限所进行的活动,其法律后果由代理人自己负责,与被代理人无关。

按国际惯例,商标代理可作如下不同的分类:

1.按服务对象划分,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受雇于大企业的商标代理人,他们属于企业的成员,主要为本企业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接受企业的监督,在本企业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为其他企业或个人代理商标事务。

另一类是为公众服务的商标代理人,他们一般都开办代理人事务所,可以接受任何人的委托为其他代理商标事务,这种代理人需经所在国有关部门考核与登记。

(2)按是否从事其他代理业务划分,可分为专职商标代理人 (Special Agents)和兼职商标代理人(Adjunet.Agents)。专职商标代理人只接受商标代理委托。兼职商标代理人或机构不仅代理商标事务,同时也承担代理其他法律事务。

2.按产生的方式划分,可分为三类。

  委托商标代理人 (Agents by Agreement)   委托代理人因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其代理权建立在一定法律关系基础上,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的委托书或授权书是体现这种关系的法律文书:委托书或授权书明确规定代理事项、代理权限;有效期限、委托日期等,被代理人须签名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的选定在法律上不受限制,当事人可以选定任何人充当自己的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绝大部分属于委托代理人。

  法定商标代理人(Legal Agents)   法定代理人是因各国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这种代理人不需要由被代理人委托,而是根据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由法律加以确定的。如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由他们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

  指定商标代理人(Authorized Agents)    指定代理人是由国家、地方机关或社会团体为当事人指定的代理人,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就是中国政府为外国商标申请在我国注册的当事人指定的代理机构。

  各国商标代理业务大都由专业律师承担,只是在收费上同一般的民事、刑事诉讼略有区别。除诉讼案件外,商标的申请、续展,变更等大都采取以件计费的办法。例如在美国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代理费是每件(次)300--500美元(官方收费除外)。
商标国际公约、协定、条约中有关商标代理的主要内容

  《巴黎公约》对“国民待遇”原则划定了一个允许保留的范围,规定缔约国在涉及工业产权保护的有关司法及行政程序、司法管辖权的法律,以及有关文件送达地址、代理人资格的法律,都可以声明保留,即不给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其实,按照国际法原则,公民不可能在其他国家获得与该国国民完全一样的待遇。大多数国家商标法规定不允许外国人在本国充当商标代理人,即外国人在本国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由本国国民充当代理人。《巴黎公约》对各国的这种规定认为是合理的,给予承认。

  《马德里协定》虽未对商标代理人权利与义务直接作出规定,但协定的许多条款都与商标代理人有关。如规定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可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原届国商标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另一种就是代理申请办理。协定规定,商标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递交商标注册、续展、转让、变更或其他有关事宜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代理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如果某一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在某国遭到驳回(即宣布在该国领土上不予保护),国际局应及时地将批驳声明抄件转给原籍国的注册当局和商标权人,如该注册当局已将商标权人的代理人通知国际局,则转给代理人。

  《商标注册条约》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案可以不经过本国商标主管部门,直接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人在申请案中必须指定同国际局进行联系的代理人,国际局在对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时,也要看是否指定了代理人。

  《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示范法》规定,如果商标注册申请是通过代理人提出的,则须随附由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一份,对签字不需要进行论证或证明。

商标国际注册和商标国外注册的代理
  马德里协定缔约国的申请人申请在多个缔约国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无需到各国逐一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只需要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申请即可。中国企业或个人如需通过商标代理人中请商标国际注册,可遵照{马德里协定}和中国《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办法》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代理组织代理申请。《马德里协定》缔约国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可指定保护国家,如申请被某指定保护国驳回,申请人可根据该驭回国的法律和法定程序,委托代理组织进行申诉。商标权人还可以委托商标代理人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续展、变更、转让、许可等事宜。

  商标的国外注册除上述的商标国际注册外,还有逐一国家商标注册进行逐一国家商标注册,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需向其提供所需的证件,并缴纳费用。费用包括注册国家所规定的申请费。让册费和代理费.“所需的证件”一般是指本国注册证复印件和付费证明等。中国企业到非《巴黎公约》缔约国申请商标注册,只要这些国家与我国订有互惠协议,并且协议中有优先权条款的,也可以像在《巴黎公约》缔约国申请注册一样,在申请时提出要求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原先提出的申请的副本和原先受理申请的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出具的载明申请日期的证书及其译本,必要时需要提供国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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