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客户留言
          English
热门关键字:   公司   商标   注册法国公司   注册英国公司   使馆公证
     热 点 文 章
公司注册前言
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外商独资企业设立
商标注册前言
设立中外合资企业
香港公司注册
注册日本公司
注册迪拜公司
注册韩国公司
注册英属群岛公司
     推 荐 文 章
 当前位置 => OFC专业服务商 => 政策动态 => 浏览正文
 
外汇新条例取消强制结汇 有助减轻外储压力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08年08月07日 【字体: 】 
 

昨日,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新《条例》取消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的要求,从而有助于减轻国家外汇储备的压力。

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原《条例》自1997年以来的又一次修订。原《条例》规定: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新《条例》取消了该强制性要求,境内机构可以保留外汇收入。同时,新《条例》取消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要求,允许外汇收入存放境外。

 

此前,我国执行强制的结汇制度,企业出口商品和服务所收入的外汇除按规定保留一定额度外,其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后者又将外汇卖给央行并形成外汇储备。伴随中国连年巨额的贸易顺差,央行掌握的外汇储备金额也连续创出新高。近两年来,央行调整政策取向,推行“藏汇于民”,逐步放宽企业和个人持有外汇的自由度。

 

新《条例》鼓励资本流出,简化对境外直接投资的行政审批程序,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的管理原则。

 

此外,新《条例》大大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新《条例》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和合法的交易基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和结汇资金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增加对外汇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和违法流向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出处:http://finance.qq.com/a/20080807/000506.htm

 
Tags:外汇储备 外汇条例 外汇结汇
 
 
 公司注册  商标注册  外资服务  企业文化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友情链接

OFCCN 2007-2008 版权所有  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60号国际花园东楼19G
ADD:19G, Guoji Garden (E.), No.160, Tianmushan Rd., Hangzhou City, Zhejiang, China
电话 Tel :86-571-88222180 88222190   传真 Fax :86-571-88222189
QQ:289568597 Msn:offshorehz@live.cn
邮箱 E-mail: offshorecn@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