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开立银行户口要求
一.在香港设立的公司
1. 所有提交给本公司的文件副本(当地语文版加英文版)必须经执业会计师行/执业律师行/往来银行签证为真确的副本(签证格式:签证人应在文件副本首页签署及盖上正式印章,并注明页数)。
2. 如法定开会人数之外的董事或授权签署人未能于开户时出席在银行面签,该董事在或授权签署人需开户书上签署,开户书签署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必须事先经当地的汇丰银行鉴定。
3. 办理开户手续时,在银行面签的董事人数须不少于法定开会人数。如有任何董事或股东为一间公司,则*主要股东/最终实益拥有人(自然人)必须出席。
4. 由执业会计师行/律师行证实的董事证明书。
开立银行户口所需文件,如下:
(1) 公司注册证书及其后的公司更改名称证书副本(如有更改)
(2) 商业登记证副本
(3) 最近一期的周年申报表表格AR1(或表格D1)连同所有其后的表格D2、股份分配申报表及转让文书详列各董事和*主要股东的数据副本
(4) 董事申报的董事、股东证明书正本(附件一)
(5) 出任董事职位同意书表格D3副本
(6) 由董事、授权签署人、*主要股东及实益拥有人提供的下列文件檔(如董事人持有香港住址或身份证明文件,便可提供正本;否则,其必须由执业会计师行/执业律师行签证为真确的副本:
● 身份证明文件
● 前用姓名/别名证明(如有前用姓名/别名)
● 国籍证明,例如:护照,通行证(如本人非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
● 三个月内住宅地址证明,如电费,水费,电话费单据或由当地政府出的信函 (其住址证明必须列有其全名,并须与护照上相符及详细地址,汇丰银行不接受银行月结单为住址证明, 另外, 所有证明必须以中文或英文显示)
● 三个月内永久住址证明(如本人非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及永久住址与住宅地址不同)
(7) 三个月内正本的业务证明(例如:商业牌照、押汇信用状,经审核的财务结单、发票和合约等,如是新成立的公司则需提供其董事签写的业务发展计划书)
(8) 如有需要,银行会要求客户进一步提供其它的开户数据及文件
二. 外国公司
(只适用于在香港以外注册成立,而其业务不在香港及非在香港设立的公司而依公司条例十一章在香港登记的有限公司)
1. 所有提交给本公司的文件副本(当地语文版加英文版)必须经在欧洲联盟或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成员国或同等地区的执业会计师行/执业律师行/往来银行签证为真确的副本(签证格式:签证人应在文件副本首页签署及盖上正式印章,并注明页数)。
2. 如法定开会人数之外的董事或授权签署人未能于开户时出席在银行面签,该董事在或授权签署人需开户书上签署,开户书签署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必须事先经当地的汇丰银行鉴定。
3. 办理开户手续时,在银行面签的董事人数须不少于法定开会人数。如有任何董事或股东为一间公司,则*主要股东/最终实益拥有人(自然人)必须出席。
4. *凡有权行使或控制10%或以上公司投票权的个人均应视为公司的主要股东。
开立银行户口所需文件,如下:
(1) 公司注册证明书副本
(2) 董事委任书,董事委任同意书,股东委任书,董事登记册,股东登记册,股份变更登记册,第一次董事会议纪录和前任董事及公司秘书的委任资料名单连同其后有关的修订决议(如有)
(3) 由注册代理人发出的或由董事申报的董事、股东证明书,而该等文件须经在欧洲联盟或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成员国或同等地区的执业会计师行/执业律师出具确认函核实确认(附件二)
(4) 由注册代地方政府发出的信誉良好证书(*注册满一年或以上的公司)
(5) 由董事、授权签署人、*主要股东及实益拥有人提供的下列文件檔(如董事人持有香港住址或身份证明文件,便可提供正本;否则,其必须由执业会计师行/执业律师行签证为真确的副本:
● 身份证明文件
● 前用姓名/别名证明(如有前用姓名/别名)
● 国籍证明,例如:护照,通行证(如本人非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
● 三个月内住宅地址证明,如电费,水费,电话费单据或由当地政府出的信函 (其住址证明必须列有其全名,并须与护照上相符及详细地址,汇丰银行不接受银行月结单为住址证明, 另外, 所有证明必须以中文或英文显示)
● 三个月内永久住址证明(如本人非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及永久住址与住宅地址不同)
(6) 三个月内正本的业务证明(例如:商业牌照、押汇信用状,经审核的财务结单、发票和合约等,如是新成立的公司则需提供其董事签写的业务发展计划书)
(7) 如有需要,银行会要求客户进一步提供其它的开户数据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