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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税务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08年08月08日 【字体: 】 
 
香港公司税务篇
 
一、香港公司税务分类
     香港是世界上税种较少地区之一,主要的税种包括:利得税、物业税、薪俸税、厘印税、增股税、印花税、遗产税,对于五种特殊产品还涉及进口关税(烟、酒、化妆品、汽车、燃油)。
   
对于一间成立之后不在香港实地运作的香港公司来说主要的税种其实就是利得税
   
利得税一般是指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来源于香港的利润征收的税。
   
香港税务条例规定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讬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在香港产生或来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均须纳税,而如果属于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则除外。对于征税的对象是没有香港人或非香港人的区别。利润的来源主要是依照案例法的原则来确定的,所以任何人士只要是赚取来自于香港本地产生的利润,则需要交税。香港的税务条例亦列出了一系列的规则,用于判断某些利润是否源于香港,及在某些情况下该利润是否来自香港经营的业务,从而最终判断这些利润是否需要在香港交税。如果是并非在香港当地产生的利润,即使将这笔钱汇回香港,也都不需要交税的。但是一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间香港有限公司将其控有的一个物业卖出并赚取了利润,则这种情况有可能要交利得税也有可能不需要交利得税,这主要是看该物业的买卖是否属于公司营利计划的一部份,如果是,那么该物业的买卖就会被看作公司是在经营一项业务,当然这个动作所赚取的利润是需要交税的,反之,则不需要交税。
   
利得税的税率每一年都有可能不同的,因为它是变动的,例如在2002/03年度利得税税率为16%,而从2005/07年度至今的利得税税率则定为17.5%。2008年度为16.5%。
  
根据利得税的定义,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需征缴利得税:
   1
、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2
、从事某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而售卖资本资产所产生的利润除外;
   3
、该利润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当然,这也并不是绝对的。因为税务条例中也有一些附属条例有特殊规定的。因此,在判断是否需缴纳利得税时还需查看附属条例的相关规定,即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会先考虑以上三个因素。如果考虑过这些因素后发现没有应缴的利得税,则应该再考虑是否有相关的附属条例有特殊规定,以决定是否根据这些特别规定而产生应缴的利得税,若发现有缴税责任,则应交税。
 
二、香港公司税务安排
     香港有限公司每年均要向税务局申报税项,其责任由董事负责,如在指定时间内公司仍未能提交核数师报告、报税表及公司雇员的薪金申报表,税务局会对该公司作出税款评估。为避免多缴不必要的税款,董事应主动并尽快处理公司帐目并交予核数师审核,第一次核数期限为公司成立后18个月内(一般公司的截数日会定于331/1231,有80%的香港公司都会选择在331作为公司会计年度);当公司经营者收到税务局的有关信件或税表时,应该尽快安排有关核数师进行核数工作。
A
、业务不活跃审计报告
此为最简单的税务安排,简单来说一家香港公司没有任何的运作,即没有利用香港公司开展任何实际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没有运作自然不会有利润,所以当然无需交税。
具备条件:1、没有购买任何香港的物业;2、没有任何银行月结单的记录; 3、没有经营任何业务。(这种情况常见于国内公司利用进行单纯的品牌宣传、推广)
B
、会计师核数报告
此为一般有正常贸易的香港公司必做的税务安排,依据《香港税务条例》的规定对于从事贸易的香港公司(除新公司可在成立后18个月内报税外),香港公司每年至少要向税务局申报一次,而递交给政府的报告必须是由香港当地的执业会计师对该公司一年中整个财务状况出具的审核意见,这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报告书,让政府清晰的了解该公司整一年度的财务信息,由政府的评税主任对该公司是否需要交税做出决定。
注意:首先不论香港公司是亏损或是盈利,也暂且不谈利润的来源是否属于海外利得、是否需要交税,根据香港的法例,只要有运作、有正常的贸易往来就必须要做核数师报告。换而言之,存在贸易的香港公司可以不纳税,但是必须要报税。
      
报税不等于免税,两者概念是不同的。报税是向政府提交公司财务报告,是每间公司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而是否免税是政府根据公司营运状况及核数师报告等因素给到的综合意见,评定是否需要缴交利得税。

三、香港公司怎么判断海外利得(OFF SHORE PROFIT
依据香港税务局的最新指引,判断业务运作是否在香港进行有许多考虑因素。假如,你是一位从事国际贸易的商家,从中国采购产品卖给英国的入口商,什么是最主要的考虑因素呢?一般包括(不仅仅是)以下因素:
1
、中国供应商是如何找到?
答:这个问题的首要目的是调查你公司的主要运作是否在香港。如果你的供应商是通过香港的展销会找到的,那么对证明非本港营业来说,这是一个不利的因素。但如果你是派人从加拿大到中国寻找供应商,进行联络和谈判的话这是一个证明海外利得的有利证据。
2
、国外买家如何找到?
答:这是和第一问相类似的问题。如果你在国外客户是通过在香港的办公室联系,并在香港谈判的话,那么这会是不利因素。但如果你派人从香港之外取得联络,并在国外谈判成功,那么这便是一个有利因素。
3
、货物如何出?
答:如果你将货物直接从中国运往国外,或者经香港去国外,但在香港没有进行任何加工使产品的价值增加,这是一个有利因素。但如果在香港经过包装或其他加工使产品的价值增加后,再运往国外的话,这便是一个不利因素。另如果货物经香港逗留也是个不利因素。
4
、合约是在哪里签订的?
答:如果合约是在香港签订的话那么这是一个不利因素。而假如是在香港之外签订则是有利因素。
5
、货款是如何支付?
答:这不是一个主要的因素。因为香港政府非常欢迎任何人,尤其是国际贸易商家利用香港的金融体系来进行交易。
税务局必须要考虑以上的因素来认定业务运作及收入是源自香港,或是属于海外利得而无需缴税。
另外香港的税务是自愿主动报税,任何税务安排都必须事先予以安排,事后再做就是刻意瞒税,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Tags:香港公司税务 香港税务 香港税收 香港公司税收 香港公司作帐 香港公司核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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