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 在当地开展业务的书面申请书。内容包括:公司在当地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 公司在当地设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公司批准文件(股东会决议)。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股权结构、验资报告等有关材料。
四、 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方案(可行性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前款现定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应当在15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并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通知备案者。待材料补齐后,应当在10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
第一款所列四项材料发生变化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应当在变化后
20日内,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ISP/IDC申办程序简介:
一、 申办单位需向本市通信管理局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含法人代表身份证,所有股东身份证,若股东是企业法人
需要营业执照。)
3、公司章程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4、关于开办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申请
5、申办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6、服务保障措施、监督电话。
7、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用户入网责任书。
8、上级单位批准成立申办单位的批准文件,上级单位批准申办单位经营此项电信业务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