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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代表处税务情况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08年08月06日 【字体: 】 
 
一、外国代表处经费支出应包括哪些方面?
  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常驻代表机构对上述经费支出额,必须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其中属于在中国境外的经费支出部分,还应提供其总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证明文件,一并报税务机关审核。  
二、按经费支出额计算征税的公式:
  1、收入额的确定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5%)
  2、营业税的计算
  应纳营业税=收入额×营业税税率5%
  3、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额×核定利润率10%
  应纳外国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33%
 三、外国代表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外国代表处营业税按季申报,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Tags:外商代表处税收 外资服务 外设代表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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