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口口岸
各种商品可以通过缅甸的陆地、航空和海港从指定的口岸进出,海关对其实行监督。目前,仰光是缅甸商品进出的主要航空港和海港。
二、申报
所有进出的商品,不管其是否免税都应按照规定的表格填写申报,进口要填进口报关单,出口要填运单。
所有申请的商品都要按照表格逐项如实填写,如数量、价值、重量、尺寸、质量等。
进口商品要填写生产商品国家的原产地,出口商品则要写清运达目的地。
必须在指定的进出境口岸的海关进行申报。
三、海关寄发代理人
海关法允许进出口商为其指定代理人,但须获得海关总署的批准。
四、关税
应税进口商品入境前,须支付关税;同样,应税出口商品离境前也须支付关税。
应税的进口商品所交关税有三种:进口税、商品税、执照费。
(1)进口税
不同的商品所交的关税税率有所不同。缅甸海关关税表中对此有详细规定。
(2)商业税率在1990年的商业税法中有详细规定。
(3)执照费。按照每件商品到岸价的5%征收执照费,与私人和个人使用的进口商品有所不同。
(4)出口税
出口商品的关税税率,在缅甸海关关税表第二栏有详细规定,适用于正规贸易。
关于边境贸易进口的关税,国家治安建设委员会在1953年关税法修正案第三栏中有规定。
五、禁止进口的物品
以下物品禁止进口:
(1)伪币;
(2)海淫书刊、小册子、报纸、绘画、图片、塑像或文章;
(3)伪造商标的商品;
(4)没有标记尺寸的商品;
(5)白磷制的火柴;
(6)商标上印有缅甸联邦国旗图案的商品;
(7)扑克牌;
(8)印有缅甸佛像、佛塔标记的商品;
(9)各种易燃危险物品;
(10)各种麻醉药品。
六、禁止出口的物品
下列物品禁止出口:
(1)伪币;
(2)海淫书刊、小册子、报纸、绘画、图片、塑像或文章;
(3)伪造商标的商品;
(4)没有标记尺寸的商品;
(5)白磷制的火柴;
(6)各种麻醉药品;
(7)各种古玩。
七、进出口执照和许可证的申请
进出口执照和许可证由贸易部发放,贸易部位于仰光湖滨路。
八、关税的减免
对各种部分或全部减免关税的商品,财政部和税务部于1961年9月15日已签 发了370号通知,通知中有明确规定,并有相应的限制和条件。
关于旅客的行李物品的免税,海关也于1986年4月1日签发了免税的第4号通知。
九、关税减免权
根据海洋关税法第23款规定,计划财政部可以代表联邦总统,不定期地宣布对任何进出口商品实行全部或部分的关税减免。
根据海洋关税法第24条的规定,海关总监可以不定期地对旅客和行李物品作出免征关税的决定。
十、商品估价
为了确定进出口商品所交的关税,按照海洋关税法第30(b)款的规定 ,要对商品进行估价。
对商品进行估价,有利于在海关申报。
估价费用可以通过追加0.5%的起货费获得,按进口时到岸价计算。
十一、商品的等级类别
根据缅甸海关关税表的规定,本国所有进出口商品,在进出口时必须按等级进行分类。可以直接向公关部对有关商品的分类等级进行各种查询,并带上样品(如果有的话)和相关文件,例如:
(1)产品名称
(2)商标、唛头
(3)贸易名称(如果有)
(4)原产地所在国
(5)成分(如果有)
(6)进口包装类型(如果有)
(7)用途
如果对有关的商品等级分类有争议的话,最后由海关作出裁决。
进出口商和他们指定的代理人可以购买缅甸海关关税表和商业税表,以便进行商品的按级分类。
十二、退税和免税
海洋关税法第39款规定,海关对多收的税费要退还,并规定从支付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出索赔。
按照海洋关税法第42款的规定,对于那些进口之后再复出口的商品,可以按照进口关税的八分之七退税。
十三、进出口法规
1、海洋关税法(1978年)
2、陆地海关法(1924年)
3、关税法(1953年)
4、国家治安建设委员会1989年第4号令
5、商业税法(1990年)
6、进出口管制暂行条例(1947年)
7、外汇管制法(1974年)
8、其他有关法律